大竹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大竹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第六届委员会第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 本会全称大竹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大竹老体协),英文名称是:Dazhu County Seniors Sports Association。会址设于大竹县竹阳街道胜利街27号。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经大竹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县性、群众性体育组织,是联系、组织、指导全县老年体育组织、老体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自愿为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四条 大竹县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县性老年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达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推动全县老年人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提高老年人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大竹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大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本会是代表大竹县参加市、省、全国老年体育组织及其相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七条  指导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大竹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监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竹县民政局。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组织。党组织在本团体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

2、团结凝聚群众

3、推动事业发展

4、建设先进文化

5、服务人才成长

6、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或三年)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 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三)、谈心谈话制度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

    第十二条  本团体应保障党组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上级老体协和县主管局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老年体育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人体育活动;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县老年体育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协助主管局制订全县老年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全县老年体育活动;

()承办县及以上老年人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

()、组织参加市及以上老年人体育项目比赛;

()、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科学研讨活动,举办老年人体育锻炼学术讲座,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老年体育活动中;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水平;

()、培训老年人体育骨干;

()、选拔、培养、考核、评定裁判员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晋级、推荐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工作;

()、评选表彰老年人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加强横向联系,与省内外其他县(市、区)及周边地区的协作,相互交流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本会对在大竹县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的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实行分层次组织和管理。

()、全县性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以及市、省、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市、省、全国性体育协会委托承办的冠以“达州市”、“四川省”、“中华”、“中国”、“全国”称谓的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经大竹县老年人体育协会批准同意,直接组织和管理。

()、代表大竹县参加市、省或全国老年人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由县老体协直接组织或委托组织人员参加。其经费由县老体协商请参赛单位承担。

()、在县内举办全国地区间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由县老体协按涉外规定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事管理机关审批,并向达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申报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县内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老年人组织、县城具有特色的老年健身队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按章程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与各级老体协组织的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交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或批文。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本会活动权;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接受本会表彰和奖励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老年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原批准为会员单位文件自动作废;

()、会员一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常务主席办公会决定除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给本会造成较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五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全体委员会实行单位会员、合作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委员制。全体委员会委员由以下方面推荐的代表组成。

()、各单位会员推荐的代表;

()、党政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代表;

()、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

()、热心老年体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代表;

()、社会知名人士代表。

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即为全体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主席办公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委员任期届满,如原单位继续推荐,可连任。新推荐的委员年龄原则不超过70岁。继任委员年龄原则不超过75岁。

(六)、全委会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3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

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产生:由常务主席办公会提出建议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党组批准后,提交协会全委会选举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席主持办公会研究决定。

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各种原因卸任本会职务,由常务主席办公会推荐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替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新任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继任者年龄原则不超过75岁;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全委会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

()、审议主席办公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主席办公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委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常务主席办公会由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任期五年,亦可连选连任。常务主席办公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主席办公会的职权:

()、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全委会;

()、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审定提交全委会换届选举的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五)、审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的议案;

(六)、审定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开支;

(七)、审定发展计划和规划;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亦可决定聘任或解聘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常务主席办公会会议;

()、督促检查全委会、常务主席办公会决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决定驻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主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主席全面协助主席主持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资产的管理。

(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主席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全委会、常务主席办公会的决议和议定事项,组织起草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签日常文件和处理日常事务,分管办公室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县分管领导和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若干人担任名誉主席,也可设立老年人体育咨询委员会,聘请热心老年人体育事业、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年人体育专家、热爱支持老年人体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本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由主席常务办公会确定。任期与全委会相同,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日常工作会议制度和职责。

()、建立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制度。每年集中办公23次,由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对重大事务工作决议,提交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建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办公室主任职务。办公地点设在大竹县竹阳街道胜利街27号。联系方式:邮编  635100,电话及传真 0818-6015153

()、秘书处职责:

1、坚持本会日常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具体执行全委会、常务主席办公会决议和落实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2、起草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3、根据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县老年体育活动;

4、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

5、依法按章程管理本会财务、资产;

6、负责管理本会印章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常务主席办公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政府拨款;

()、社会赞助或捐助;

()、有关部门资助;

()、会费;

()、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全部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保险、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待遇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主席办公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主席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全体委员会审议,经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15日大竹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第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月5